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诉状时,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受理的条件有欠缺的,应当告知原告进行补正。如果原告能够补正并在指定期间进行了补正,也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原告根本无法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决定不予受理,诉讼程序则不开始,原告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7日的期限,应当从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次日算起。因为《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其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分则的规定应服从总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00] 29号)的规定,就人民法院的立案期限再次予以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的次日立案。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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