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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现象损害了名牌企业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13-04-16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

第一,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

第二,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第三,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同时指出: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类似的傍名牌的现象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有效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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