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几个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唐某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唐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尽职尽责,积极为合伙企业承揽业务,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在一次业务谈判中,由于唐某的失误造成了合伙企业的巨大损失.其他几个合伙人一致表决要把唐某除名。唐某觉得自己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直尽职尽责,即使这次有过失也不应当被除名。请问如果唐某对其他合伙人的表决不服,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合伙经营中,法律要保护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当某一合伙人从事了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法律允许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这是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需要。与此同时,在实际生活中,被除名合伙人也可能有被诬陷的情况,而且即使从事了某种不正当的行为有时也不一定应被除名,因而在此过程中他也有一个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指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指出如果经法院审判认定除名所依据的事实有出入,或者被除名合伙人的行为不足以被除名,可以判定除名决议无效。被除名人可以要求恢复其合伙人的地位。如果被法院认定的无效除名决议给被除名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被除名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唐某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认为事实不准确,或除名措施不恰当,他在合伙内部申辩无效的情况下,就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经法院审判认定除名所依据的事实有出入,或者被除名合伙人的行为不足以被除名,可以判定除名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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