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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

日期:2013-01-0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59次 [字体: ] 背景色: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原因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在以上四种情形下合伙人可以退伙。

2.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也可以退伙,但是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合伙人没有提出退伙的要求,也必须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4.如果合伙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合伙企业利益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合伙人除名。可以除名的情形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必须要进行结算。退伙结算的顺序是:

1.了结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2款规定:“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这里需要了结的事务,主要包括退伙人正在执行的具体事务要完成,或者将他所负责的事务与其他合伙人进行交接,目的是保护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

2.清偿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退伙前形成的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因此,退伙人在退伙时,首先要看合伙企业的财产能否清偿企业的全部债务,如果不足偿还的,退伙人对企业债务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没有约定的,应当平均分担。如果债务是退伙人退伙以后形成的,退伙人不负责任。

3.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当退伙人了结了合伙企业事务、清偿完应偿债务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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