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的共同诉讼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要看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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