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依法律固定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依然坚持要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5)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间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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