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是指因原告称其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被告必须明确,即应该是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时,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也要以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为前提条件。
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以致法院难以把起诉状送达被告处,起诉都不能成立。但同时,法律所要求的“明确的被告”,重点在于“有”被告,至于该被告是否正确,法律并未严格规定。简单说来,从法律上来讲,原告可以一次性提出正确的被告;如果没有提出正确的被告,只是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被告,原告也可以行使诉权。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被告则应是明确同时是正确的,否则,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会驳回诉讼请求。这样一来,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讲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起诉时选择正确的被告需要重点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但“明确”的具体含义,则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明确”就是清晰明白而确定无疑,就是说被告的主体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存在;也有学者认为,“明确”既指清晰明白、确定无疑,也包含准确、恰当的意思。一般以第二种观点为准。因为民事诉讼中原告一般都对明确的对象提起诉讼,被告是确定无疑的本身属于常识问题。而且,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被告不适格的情况并不是~个真正的起诉,一般采取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方式。由此可知,“明确的被告”应当包含被告适格的含义。
如何确定正确的被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首先,最直观的选择方法是明确与自己发生纠纷的一方是谁另外,要根据自己的纠纷的法律性质确定属何种法律关系并确定被告,例如,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纠纷中应该追究的被告是合同的相对方;而根据侵权理论,侵权纠纷中应该追究的被告一般应是侵权人;最后,要看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对被告选择有无规定,比如雇佣关系下承担责任的为雇主,代理关系下承担责任的为被代理人。因此,以充分把握自己案件的法律关系为前提,选择正确的被告应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然而,纵观当前的司法实践,原告的有意或无意的原因都会造成在诉讼中出现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根据实践情况,被告不适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为了获得更大的胜诉机会,明知是法定代表人、职工履行职务的行为,却在经济纠纷产生后故意将法定代表人、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因没有查清有关事实,将错误的诉讼主体列为被告。例如,被告单位已被注销,或已变更或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诉讼资格等。
(3)原告因未查清事实,为了增大胜诉的机会,故意将与案件有联系,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原告为了本人利益,明知他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仍故意将其所在单位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5)原告对法定代表人、职工的行为性质没有准确的定性,将履行单位职责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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