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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日期:2013-01-07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的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即对其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剥夺其经营资格。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下列行为:

1.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违法犯罪,往往靠个人难以达到目的,一般要组成一定的集团进行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且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并激化民族矛盾,挑起事端,较其他犯罪更具有欺骗性和危险性,所以这种犯罪有可能会因某一突发性事件或者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现聚众犯罪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统一”,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将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实践中,以公司名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来达到其险恶目的。所谓“组织”,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入的纠集行为;“策划”,是指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行为,如制订计划、策略等;“实施”,就是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行动的行为。

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所说的“资助”,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资助是指有形的物质性的。如果没有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仅是在精神、宣传舆论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而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这里的资助对象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其中,“境内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等,既包括经合法手续审批进行活动的组织,也包括非法组织;“境内个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3.资敌行为。构成资敌行为须满足以下条件:(1)以公司名义实施资敌行为。(2)必须是在“战时”资敌。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当国家遭受外国突然袭击,来不及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宣布进入战争状态,自遭受突然袭击时起,国家就自然进入战争状态。(3)必须是具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供给”,是指非法向敌人提供,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无偿提供。“武器装备”,主要是指各种武器、弹药、坦克车、飞机、舰艇、军用通讯设备等;“军用物资”,主要是指武器装备以外的其他军用物品,如医疗用品、军服、军被等。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公司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司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从中谋利的目的;第二,公司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主要是指在产品中掺入异物。比如,在面粉中掺滑石粉,在味精中加盐,在羊毛中掺沙子等。“以假充真”,主要是指以它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如用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等。“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旧充新,例如,以二级品冒充一级品,以二锅头酒冒充茅台酒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如以残次品冒充样品等。第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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