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复利请求,有的法院仅支持当事人对合同期间内的复利请求不支持逾期的复利请求,有的法院则对当事人的复利请求全部支持。观察当事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大都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日期,有的是按月结息,有的是按季结息,还有的是按年结息。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 的规定支付利息。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日期支付借款利息,其将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贷款人的损失,该损失即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利息,也就是复利。因此,我们认为复利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利率利息管理机关,其在银发(1995)49号、银发(1995)237号以及银发(1999)77号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应当收取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借款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草稿)中也尊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其在第28条中规定:“在金融信贷合同、资金拆借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计收复利的,除中国人民银行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外,该约定无效,复利不予计算。 ”从此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复利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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