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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侵犯商业秘密罪

高某峰、种某铁侵犯商业秘密案

日期:2023-09-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某峰、种某铁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技术事实认定 专家辅助人 社会治理

【要 旨】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商业秘密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重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基本事实】

浙江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淼(另案处理)认识了高某峰。2016年,高某峰分别通过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种某铁、王某峰(案发时已去世)非法取得该公司专有技术装置的定子缸体、转子图纸,并提供给吴某淼。吴某淼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图纸制造专有技术装置总成一套,以14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山东某公司。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专有装置技术,系该公司的特定技术信息,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等四个方面特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鉴定,因浙江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给权利人造成的利润损失为5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22日,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高某峰、种某铁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种某铁向高某峰提供了专有技术装置的定子缸体图纸,而司法鉴定时仅对转子技术进行鉴定并认定转子是商业秘密。为尽快打击犯罪,减少企业损失,检察机关就定子缸体问题多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邀请西安某知名大学三名专家证人进行论证,证明对于特定产品,转子、定子缸体技术的设计是一体的,生产制造和运行调节也是密切相关、相互依存的,均属于商业机密。2020年5月21日、8月3日,检察机关分别对高某峰、种某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附有罚金数额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高某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种某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高某峰和种某铁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企业科技创新保驾护航。本案权利人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系陕西省知名企业,多年来一直走自主技术研发道路,入选首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本案被告人高某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勾结该公司内部职工种某铁、王某峰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同业经营者,给该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检察机关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有力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客体之一,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由于商业秘密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多,认定商业秘密一般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所涉产品的转子技术经鉴定是商业秘密,但定子缸体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存在争议。经专家辅助人参与论证,提出了定子缸体与转子技术同属商业秘密的专家意见,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

(三)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多次与企业研发管理人员展开讨论,建议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图纸保管借阅制度,加强对图纸使用的全过程监管,该公司及时采纳建议。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又联合西安某知名大学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为该公司的海外分公司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供思路和办法,并在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络点,及时满足公司法治化国际化需求,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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