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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日期:2020-02-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8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系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含以下特征: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釆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审查证据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点:

(一)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1.客观方面

本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1)被侵犯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前文所述,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①商业秘密应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

②商业秘密被釆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③商业秘密内容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④权利人明确。

(2)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明知或应知前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实务: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②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③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④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均可构成本罪,即明知自己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会造成他人重大损失,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刑法》第219条第2款“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业秘密系非法手段获取的或者系被非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中,“应知”是一种推定的主观状态。认定主观上明知,除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自认等直接证据外,需结合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的证据综合判断,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推定。

(二)常见证据种类及审查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之间有无合作或聘用关系,在公司有无技术入股。

(2)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来源,犯罪嫌疑人如何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参与技术开发,如何获取,有无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的方式,获取后的存储位置、接触人群等。

(3)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犯罪嫌疑人如何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是否参与了客户名单的确定,是否接触有关客户,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价格、品质要求、技术标准、需求类型等信息。

(4)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之间有无保守商业秘密方面的约定,是否签有保密协议或带有保密条款的书面文件;若是单位员工,核实公司有无保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

(5)如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获取后是否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披露的对象、方式、范围、场合等;使用的方式、场合;有无获利,获利的计算方式及具体金额。

(6)是否对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加工、修改以及加工、修改的具体情况,能否区分加工、修改内容与原始内容。

(7)有无其他人参与获取、使用商业秘密。

(8)如何通过商业秘密获利,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获利去向。

(9)关于商业秘密价值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

(1)案发情况,被害人报案情况。

(2)商业秘密的内容、形成过程、具体秘密点、保存形式及载体。

(3)能够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及具体范围,是否釆取了保密措施,有无保密规章制度。

(4)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合作或聘用关系,有无保密约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研发、制作商业秘密的人员,有无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和条件。

(5)商业秘密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情况,商业秘密价值评估,有无相关审计报告。

(6)使用商业秘密的经营状况、经营时间、收入、客户情况、公司账目及银行账户情况。

(7)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经过,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

(8)其他被允许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员情况,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合作关系等。

3,证人证言

(1)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员工、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的证言,核实案发的情况。

(2)商业秘密制作、开发人员的证言,核实商业秘密开发过程及周期、参与人员、秘密点情况、保密措施、投入成本、开发后的使用及营利情况。

(3)专家证人证言,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技术信息一致性,商业秘密价值评估方法、过程和结果。

(4)权利人所在单位员工的证言,核实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公司或权利人釆取的保密措施,是否有相应保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是否有保密条款等。

(5)商业秘密的直接接触人和使用人的证言,核实具体使用商业秘密的营利情况及金额。

(6)被利诱、胁迫的人员的证言,核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和条件,具体被胁迫的过程,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商业秘密的方式、载体,是否收取好处费等。

(7)客户或合作伙伴的证言,核实与权利人之间业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及时间,购买或使用商业秘密产品的时间、数量、金额,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

(8)被授权许可使用商业秘密人员的证言,核实与权利人的关系,被授权许可使用的时间、权限、授权费用,是否曾再次授权他人使用,是否认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无业务关系等。

(9)非法披露、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者的证言,核实商业秘密的来源、取得方式、披露场合、存储载体,是否使用、使用方式,是否用于营利,是否明知不得非法使用仍予以披露等。

4.物证、书证

(1)关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物证、书证

①关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本身,主要包括记载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价格、品质要求、技术标准、需求类型等客户信息的纸质、电子载体;记载货源情报、销售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的纸质、电子载体。

②关于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本身,主要包括关于研发等商业秘密形成过程的书证或说明,存储商业秘密的纸质、电子载体;投入成本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等。

③关于非公知性,主要包括研发材料、技术类申报材料、技术查新报告、相关专业领域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检索报告等。

④关于保密性,主要包括公司关于保密方面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公司采取的限制来访、设置密码、加锁、警示提示和标注等保密手段。

⑤关于实用性,主要包括销售合同、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2)关于权利人系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合法使用人的物证、书证

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授权使用合同,权利人的设计、实验、研发等文本资料,经营信息文本资料。

(3)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物证、书证

①侦査机关出具的案发情况说明;

②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记载商业秘密的文本、电子存储介质、电脑、服务器等载体,使用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搜查、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

③犯罪嫌疑人披露商业秘密的网站截图、网贴、邮件、出版物等;

④使用商业秘密营利的商业合同、票据账簿、银行交易记录等;

⑤犯罪嫌疑人与第三方签署的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

(4)关于重大损失的物证、书证

①权利人的损失:一是由于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了收入减少,包括销售合同、公司账本、权利人被侵权前后的销售数额凭证、审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等,权利人授权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的合同、会计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二是关于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包括研发期间投入成本的会计支出账目、审计报告、申报材料等,资产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报告等。

②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一是犯罪嫌疑人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经营活动的销售合同、会计账簿、银行交易记录、审计报告等;二是犯罪嫌疑人对外销售商业秘密的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

③权利人破产:权利人的破产申请材料、法院的破产裁定等。

(5)其他物证、书证

①证明案发情况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权利人的报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报案人委托手续等),及相关公证材料;

②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签署的和解书,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赔偿证明材料等。

5.鉴定意见

(1)非公知性鉴定:主要针对技术信息,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技术信息在某个时间点之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进行鉴定,说明鉴定依据、方法、过程。

(2)“同一性”鉴定: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获取或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同一性”比对,核实二者是否具有同一性,相同部分占整个商业秘密的比重及内容情况。

(3)商业秘密价值评估:一是对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进行审计;二是对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评估。

6.勘验、检查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网络账号(包括电子商务、即时通讯等)、租用的服务器等进行勘验。

(1)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勘验,核实计算机内是否保存有涉案商业秘密,有无与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相关材料,核实商业秘密的来源。

(2)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披露商业秘密,需对涉案计算机进行勘验,核实披露的方式、披露内容、载体、被浏览的具体情况等;通过互联网披露商业秘密的,对披露互联网平台进行勘验,核实账号的注册信息、通过互联网商业秘密的上传时间、披露时间、被浏览的情况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从存储介质(光盘、硬盘等)中提取出的记载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价格、品质要求、技术标准、需求类型等客户信息的文件;记载货源情报、销售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的文件;从存储介质(光盘、硬盘等)中提取出的设计图纸、源代码、工程设计方案、电路布图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的录音、录像材料;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相关录音、录像材料;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约定的录音、录像资料。

(3)抓获现场、起赃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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