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构成要件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数额犯,即只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那么,什么情形属于重大损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两个量刑档: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标准:一般在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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