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识别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从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要件来分析和识别前、后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只要证明有一项与前诉不同即可获得后诉的诉权。
关于当事人是否相同的要件为主体识别标准,通常情形下比较容易判断主体是否同一。
另外,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可以认定当事人为同一。
虽然当事人相同,但是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亦有不同,应当认定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关于诉讼对象也即诉讼标的同一性的判断,我国司法实践目前采取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认定十分明确。
关于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的判断,应当坚持较为宽松的标准,只要达到实质性一致即可。
由于诉讼请求过于具体明确,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为了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诉讼,通过增加请求项目、变更赔偿项目的名称、增加或者减少赔偿金额、增加承担责任的主体等方式,追求后诉的请求与前诉的请求在形式上不一致。
因此,在审查时不应囿于文字表面,应当注重实质性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实质相同。
特别要注意的是,判断金钱类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与提出请求的事项有关,与请求的金额无关,也就是说请求的事项没有变化,请求的金额发生变化,亦可以认定为诉讼请求相同。
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即使前、后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同,也应当认定构成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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