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观点解析:
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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