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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认定与承担

日期:2023-08-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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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新增了5条、修改了57条,主要从安全发展新理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控新机制新举措、安全新问题新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惩戒五个方面进行修订。现根据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裁判要旨、各级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近年来重大事故的公开处置结果分析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以供参考。

一、企业及其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是企业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增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与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四条)、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关键性具体条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次修正首次提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将安全生产责任制扩大到全员覆盖,在确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地位的同时,也厘清了其他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共有24条问责条款,即“24条问责”清单,其中有6条问责的法律责任条款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此可见,企业管理层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生产负有严格且广泛的法定义务。

司法实务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接近“沾边即是”,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最终受益人、分管生产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人、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该条文实际上堵住了隔离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的通道。责任向上穿透的程度取决于安全事故的等级和社会影响,安全事故越重大,被追责的管理者越广泛,主要责任人的认定越宽松,因而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法》所要履行的义务清单。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通常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裁判要旨摘选

1、(2013)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

本院经审查,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明知有关爆炸物管理规定,却违反规定,在井下建成两个硐室用于储存爆炸物品。李贞元明知爆炸物品而不按规定回收,还指使工人将生产过程中未用完的622.8千克炸药及1464枚雷管非法储存于井下,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2017)鲁11刑申16号

经本院审查认为,你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你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你申诉称“申诉人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具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你作为石大科技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认定你负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职责。石大科技公司下发《关于调整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文件,任命你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但至涉案事故发生之前,你对该项任命并未提出异议,且该任命的文件公布之后,石大科技公司的相关会议记录也能证实你在多次会议中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实际上履行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职责。你申诉称“申诉人已尽到相应职责”,经查,根据事故分析报告、调查报告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事故情况的通报,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严重等问题,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相关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重大安全隐患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2020)宁02刑申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煤矿承包人,是煤矿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你与其他各被告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三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你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二审法院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和你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并结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予以综合考虑。

4、(2019)豫04刑申70号

经查,你所负责经营的维修部,向上级单位申请并提供吕永强的身份信息和照片,上级单位经审核后给吕永强办理有工号,维修部按件给维修人员计发报酬,可以认定吕永强为维修部的员工。即使如你所述非美的品牌的安装维修不属于维修部的业务范围,但你在本案客户联系拆装空调时与客户商谈费用,告知客户吕永强的联系电话,告知吕永强前去拆装的地点和具体情况,不是简单地传递对接信息,你与吕永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你作为维修部的负责人和经营者,明知空调的安装维修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吕永强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但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仍然安排吕永强进行拆装空调作业,对吕永强违规操作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原判决认定你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无不当,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2018)云25刑终107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广维作为开远市永昌汽修店经营者,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害人毛龙兵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

6、(2017)闽05刑终387号

“新宝航87”轮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船履行“船长”、“大副”职责的陈某、林某6是主要责任人;合顺海运公司未掌握和跟踪该船舶配员、船舶动态、船舶载货等情况,未为该轮提供有效岸基支持,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纪锦旭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位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7、(2016)黔05刑终208号

此次事故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联合调查认定:(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4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施工进入复杂地质构造带,未调整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覆盖面未达到要求,煤体实际未消突;在有突出预兆的情况下,综掘机掘进诱导煤与瓦斯突出。(二)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新田煤矿:防突措施调整不及时,穿层抽放钻孔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导致部分穿层抽放钻孔与设计不符,区域性防突措施不到位,煤体未消突,1404回风顺槽进入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后,未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增加检测点,新技术的应用未充分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主要负责人未做到每月、每季度进行专项防突研究,瓦斯超限撤人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2、永贵公司:瓦斯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格;隐患治理工作不扎实,隐患统计分析不到位;技术审批不严格,防突工作不认真;防突新技术应用管理不到位;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责任公司及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4、黔西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不力、行业管理工作不扎实,在督促相关部门对国有煤矿监管工作上存在不足。被告人赵志宏在事发当天接到1404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的重大隐患报告后,未按规定在10分钟内赶到调度室指挥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郭某在1404回风顺槽穿层抽放钻孔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导致部分穿层抽放钻孔与设计不符,区域性防突措施不到位,在1404回风顺槽进入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后,仅布置了5个检测点,未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增加检测点,造成区域措施穿层抽放钻孔覆盖面未达到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解某在煤层赋存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未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导致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对1404回风顺槽区域防突措施穿层抽放钻孔验收成果图见煤段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下,不认真分析并采取措施,对1404回风顺槽进入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后,其第三循环区域消突评价校验未增加检测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8、(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73号

关于上诉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某甲公司系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人,李某甲依法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且承包协议书依法无效,亦不能根据约定来确定李某甲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某甲公司将工程主体分包给李某甲个人,依法属于违法分包,故不能仅依据承包协议书、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来确定某甲公司与李某甲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而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来确定二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本案中,李某甲作为实际分包人,其与某甲公司对涉案工程负有共同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甲在施工过程中,未对被害人胡某、袁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电梯井安全防护不到位、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依法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9、(2020)鲁1323刑初365号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赵君华在担任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对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职工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等义务,任由福德公司车间主任被告人张义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动火作业票证审批,未落实对事故储罐进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等措施,直接安排福德公司职工沂水县高庄镇东杏峪村张某、沂水县许家湖镇西梅沟村肖云亮对福德公司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动火作业。11时9分许,张某对罐区北侧曾盛装八碳烯(危化品)的储罐动火作业时,由于温度升高,罐内残留的八碳烯气化后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电焊作业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张某烧伤死亡,肖云亮烧伤。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赵君华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张义明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

10、(2021)粤20刑终209号

对于上诉人王武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中沛公司作为承建且安全监督责任单位,对上述规定均有违反。王武作为中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涉案项目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显然未尽到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王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武已经尽职履职、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11、(2020)晋01刑终280号

被告人胡争勇作为此次电梯拆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未给施工人员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盲目施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马满池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签订电梯拆除转包合同,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未给施工人员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被告人谢志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未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2、(2019)辽05刑终159号

作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上诉人付天会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特别是对爆破作业过程中的非法行为纵容、放任,致使项目部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现场施工人员孙某违规野蛮抛掷爆炸物品导致恶性事故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原审根据上诉人付天会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犯罪后果、到案情况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其所处刑罚合理。

13、(2019)内06刑终144号

翟某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决策不力,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多次提出维修泄漏设备和涉事工段提出更换设备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消除泄漏隐患。在得知三气换热器泄漏后,未能认识到泄露的严重后果,未明确要求紧急停车进行处理,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白某作为公司生产和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三气换热器多次泄露的事故隐患,对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在签署同意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后,得知该三气换热器再次发生泄漏,未阻止高压脱硫泵房内检修作业,未能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撤离维修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4、(2019)鄂01刑终1097号

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和武汉勇博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台账;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梁忠强、陈建勇二人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均未尽到法定义务,其中陈建勇未取得《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王琦负责涉案客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知涉案客车无道路营运资格,仍派遣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刘建刚驾驶该车辆从事跨区域客运。

15、(2019)粤13刑终80号

王喜荣将包括肇事车辆在内的车队车辆变相挂靠经营,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批准线路和站点营运、违规停靠、站外揽客。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大型客车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安排专人24小时对大型客车动态监控平台进行监控,未及时消除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超速、沿途接听手机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16、(2018)辽02刑终367号

被告人李威作为岳林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没有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违章指挥,在此事故中负直接领导责任。被告人谢洪昌作为岳林公司施工队队长,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原油管线深度不明时,没有掌握实际情况,不按照施工说明和图纸盲目施工,是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7、(2018)闽05刑终1774号

关于上诉人朱早翠对本案事故的责任问题。经查,朱早翠身为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苏埭105号如家公寓出租房的承包人和实际管理人,对出租房的安全经营作业负有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责任,是其经营管理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但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对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对该出租房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设施设备缺失,对本案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起着直接的、关键的作用,原判认定上诉人朱早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

18、(2018)浙0109刑初683号

该起事故的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石玉坡作为鲁鄄馒头店投资开办人和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3、周某4未按照规范在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蒸汽发生器蒸馒头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玉坡积极组织抢救,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9、(2017)闽06刑终368号

漳浦县大洋(漳州)皮业有限公司“3.19”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任大洋公司环保部经理的被告人罗水生作为维修作业负责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大洋公司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被告人陈德胜未能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等相关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大洋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许由来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企业员工遇有应急情况未能正确实施救援,造成事故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次要)责任。

20、(2017)闽09刑终398号

在维修过程中,上诉人成平江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和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人员施工,指挥吊车驾驶员起吊行车轨道和承重梁,同时未制止无高处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杨某在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情形下,爬上7米高的行车轨道和承重梁,后因瞬间起吊引起行车轨道和承重梁振动,使杨某重心失衡从高处坠落地面,致其急性颅脑闭合性损伤伴脑出血、脑疝形成并腹腔脏器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

21、(2017)湘01刑终497号

被告人刘秋虎作为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企业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职工的违规作业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告人刘亮为该厂的安全员,未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企业在药物管理上存在的严重漏洞,对工作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2、(2019)粤01刑终1316号

被告人黄虎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针对施工内容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将公司的建筑施工项目违规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在发现砖砌体发生变形存在坍塌风险时,未采取断然措施,立即撤离基槽内危险区域的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3、(2017)湘13刑终166号

曾孝文的辩护人还提出曾孝文不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查,证人刘某1、罗某1、刘某2、罗某2、林某、秦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曾孝文的供述均证明曾孝文作为矿长,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曾孝文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存在严重煤与瓦斯突出隐患的作业地段管理松懈,防突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曾孝文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4、(2017)粤03刑终1025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庾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认真,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5、(2016)粤20刑终430号

中山市建设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申请表证实,富和公司向中山市三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建设富和名都花园15栋项目,记载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上诉人劳耀毅,与证人梁汉忠(三乡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证实劳耀毅是富和公司大布村富和工地的主要负责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与原审被告人甘绍来、叶小华、莫学明三人供认劳耀毅负责整个项目的全面工作,工程进度、财物审计及施工安全问题等工作需向某耀毅汇报沟通的供述相吻合,又有证人贺某2、郑某1、钟某、张某1的证言予以佐证,且上诉人劳耀毅在归案后的第一份供述中亦供认其本人是分管该项目的负责人,虽然上诉人劳耀毅在随后的笔录中对此予以否认,证人郑某3称其在填写上述质量监督申请表时并未请示公司领导,也没有告知上诉人劳耀毅,但郑某3同时在笔录中提到其系根据以往的工作习惯而填报劳耀毅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据此可见,富和公司系将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劳耀毅默认为富和名都花园项目的负责人,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上述证据认定上诉人劳耀毅系对该项目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并无不当。

26、(2016)湘13刑终326号

被告人洪继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在一l40m水平西二石门未消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违规进行放炮,爆破震动引起煤体垮落,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放炮后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工人下井作业,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胡纪刚违规任命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人员担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未保证矿井安全投入,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才未及时上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7、(2016)豫07刑终93号

鉴于孔维凯、尹军伟作为皇冠歌厅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对该歌厅的日常消防安全防范、管理、火灾处置存在重大失职行为,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严重结果,社会影响恶劣,上诉人孔维凯、尹军伟虽系自首,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郭东兰在对皇冠歌厅火灾防范、管理上的责任与孔维凯、尹军伟相比作用较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的许可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产品就涉及生产安全,企业主动申请并依法取得这些产品的生产许可,应该说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道重要关卡。因为企业取证的过程,就是一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证的过程,通过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验证。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预防为主”是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精髓,也是安全生产立法的基本方针,而企业踏踏实实地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则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基本保障。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要把保证生产安全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从企业的总负责人到部门负责人到普通的职工,各司其职,有权有责,有奖有惩,使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个环节都得到保证。

(三)严格管理安全设备

国家对于与安全生产有关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都制定有详细的标准和规范,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规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职工是保证生产安全最基本、最广泛的主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水平,无疑对于防范生产安仝事故的发生具有极重要的意义。例如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习惯性违章安全事故(如职工带电修理机器设备造成手臂被卷轧),显然与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低下直接相关。

(五)保证特殊安全岗位的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特殊安全岗位人员如电工、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机司机、采煤机司机、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井下爆破工、电梯司机等等,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证照才能上岗工作。

(六)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按照法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其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积极稳妥地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生产经营中如果发生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首先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将事故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八)在对外承包、出租等活动中注意安全生产保证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外发包或者出租时,如果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首先应当注意的是承包者、承租者的资质、条件。如果承包者、承租者不具备与承包、租赁项目相符合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不但会导致承包、租赁协议无效,发包、出租所得也会被没收,并且会被处以非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更严重的是,如果因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企业要与承包方、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在承包协议、租赁协议中事先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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