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偷油遭解雇 法院判决企业无需支付赔偿金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吴皆与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原告王某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在2006年3月进入上海某物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08年受该公司指派至被告物流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0月,被告以原告盗油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其认为,被告以不存在的事实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于2018年11月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
被告某物流公司辩称,原告存在重大过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利益,在广大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且本人拒不认错、不知悔改,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程序合法,没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为:首先,油量监测仪通过国家交通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从2018年9月4日的监测数据来看,原告在驾驶车辆行驶期间,油量呈缓慢下降状态,而原告在加油期间,油量则呈骤然上升状态,且上升幅度与实际加油量基本吻合,针对车辆的状态,上述数据并无异常之处。而原告辩称油量监测仪属于电子设备,可能存在故障,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次,根据被告公司规定,原告驾驶车辆外出送货应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但2018年9月4日原告在行驶途中却偏离行车路线,并在偏离期间与驾驶货车的他人碰面并停留相当一段时间。恰巧,在原告偏离路线与他人碰面期间,油量监测仪数据显示油量骤然下降,随后,原告即至加油站加油,且加油数量与油量骤然下降数量基本相当。对此,原告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第三,对于偏离路线停车期间,原告陈述是与朋友见面聊天,但无论是本院要求原告通知,还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联系,均未能与原告的朋友进行调查核实。第四,对于原告认为可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行车单,根据双方陈述,车辆的实际存油量无法测量,故行车单上的上班存油及本班存油并非完全准确,不宜作为认定事发当天存油量的依据。综上,被告主张原告驾驶涉案车辆在偏离路线停车期间通过人为方式提取油箱内柴油,本院予以采信,基于该情况,则原告填写的行车单数据亦存在虚报情形。被告在与原告面谈,并征询工会意见的情况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但公司员工也应当遵循公司规章制度,诚实上报各项数据,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在明知单位规章制度并作出承诺的情况下,仍然虚报行车单,并违纪提取柴油,虽然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不大,但其行为性质比较恶劣。被告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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