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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工资支付记录 用人单位被判“不利”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拒交工资支付记录 用人单位被判“不利”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陈琳璐,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职工受伤被认定工伤后,向公司索要赔偿,公司拒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法院能否依职工主张的工资金额判决?7月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落下帷幕。

2018年3月,盛某入职腾飞公司。当年5月,盛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伤愈后,盛某向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9月,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盛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盛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中,腾飞公司仅承认其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仲裁机构审理后,按照月工资3429元的标准,裁决腾飞公司给付盛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并按每月3429元的工资标准,要求腾飞公司向盛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3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4287元(核减腾飞公司已支付的6000元)。裁定作出后、腾飞公司、盛某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腾飞公司声称对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异议。但盛某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只有1500元,仲裁机构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明显偏高,应予纠正。

盛某提出,其在腾飞公司的月工资为5000元,腾飞公司作为规范性公司,应有财务账册。每次领工资本人都签过字,如有异议,腾飞公司应提供相关工资发放书面手续,可以书面手续为准。现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明显偏低,法院应予改正。

审理中,法院要求腾飞公司提供工资发放手续后,腾飞公司一直未予提供。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工资凭证及财务账册,这不仅是相关管理机关对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要求,更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硬性规定。腾飞公司作为规范的用人单位,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当持有记载职工实际领取劳动报酬的财务凭证及财务账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时,应当依据对方当事人所做主张推定事实。腾飞公司在仲裁及本院审理过程中,均拒不按照仲裁或法院指令提供书面证据,应当承担事实推定的不利后果。遂按月薪5000元判决支持盛某的相关主张。

一审判决后,腾飞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同时,《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的工资发放书面材料,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并应按照员工的主张推定工资标准。本案中,腾飞公司应当持有支付工资的相关记录,其在法院要求提交后仍拒不提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按盛某主张的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判决相关费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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