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拒绝到外地工作 被“严重违纪”解聘?法院判决:公司违法!
作者: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刚生完孩子,产假结束才一星期,公司就让我去南京或者北京工作,不把孩子带去就没法哺乳,把孩子带去就没人帮忙带。”90后邓某苦恼之下,拒绝了公司的调岗要求,然而,没几天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公司决定有悖情理的邓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案现已生效。
2016年4月,邓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无锡站点工作,签了四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邓某家迎来了新生命,女儿出生了,邓某开始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关闭了在无锡的站点,并扣了邓某生育津贴8000余元未发放。5月,邓某产假结束,接着,就收到了公司的复岗通知书,要求邓某续签劳动合同,并给出了两个选择,“一是到最近且有站点的城市南京工作,二是到总部北京工作”。
考虑到平时常住无锡,去外地工作不方便哺乳孩子,邓某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几次与公司沟通,希望公司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给一个切实可行的安置措施,但协商并未见效。6月,公司以邓某既未选择工作地点,也未赴两地上班,属于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
邓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满,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余元及剩余部分的生育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不能因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安排邓某在哺乳期内至南京或者北京工作,不符合法律关于对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邓某未到外地从事工作是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决定的,并非主观因素造成,因此,公司以邓某未服从安排至外地工作构成严重违纪的认定违反法律,公司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邓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余元及剩余部分的生育补偿金。
法官说法: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岗位调整,要合情、合理、合法。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应充分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对邓某的工作难以安排的情况下,理应充分与邓某协商安排新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公司明知邓某可以占用一小时的劳动时间用于哺乳,仍直接要求邓某前往外地工作,会令邓某无法行使哺乳的权利,增加了邓某履行劳动义务的障碍。因此邓某无法按时到岗系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所致,公司以邓某拒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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