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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就业歧视案(性别歧视)

日期:2022-1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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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就业歧视案(性别歧视)

一、基本案情

Q公司自2019年7月起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对求职者进行面试。在对女性求职者进行面试时,Q公司除了询问个人基本信息外,还进一步询问了女性求职者的婚姻状态及近期生育计划。至2021年6月,共有2315名女性求职者参加面试,全部被询问了婚姻状态,其中515名女性求职者还被询问近期是否有生育计划。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2021年6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Q公司涉嫌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进行调查。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简称《通知》),联合区工会、区妇联对Q公司进行约谈,督促Q公司限期纠正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三、典型意义

就业性别歧视时常困扰就业女性,面对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尤其是“三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一些企业认为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要休产假、哺乳假等,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在招录员工中会避免或减少招用女性。

本案中企业对女性求职者询问婚姻状态及近期生育计划,就是一种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违反了《通知》精神。本案中人力社保部门深挖线索,约谈企业,消除了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以行政手段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招录(聘)、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第二条 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第四条 建立联合约谈机制。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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