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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再收旷工辞退通知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再收旷工辞退通知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张凌云 徐薇 刘琼,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与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小李,不仅没有收到双方约定的赔偿金,反而再次收到了来自公司的旷工辞退通知……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双方劳动合同已协商解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7600元。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工伤引发争执

2020年4月13日,小李因被告欠付工资事宜,带着其父母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进行沟通,双方发生冲突报警。在派出所,人力资源部总监提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问题,小李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达成了约定,工伤医疗费将据实结算,公司补发小李2-4月的工资,同时支付赔偿金27600元。

可小李没想到,自己不仅没有收到赔偿金,反而收到了公司工会主席发来的短信,称经总经理室研究,原告的人事关系事宜需重新进行协商,人力资源部总监因惊吓过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现由其进行协商,并通知其4月20日回酒店上班。

小李称:“当时派出所协商时候,工会主席也在场,怎么就又通知我上班了呢。”被告公司则认为,双方确认的赔偿内容需要审批,因审批未通过,故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经查,被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一天系丙类过失,丙类过失每一次罚5分,一年内累计罚分满12分,人力资源部可经报批后作辞退处理。4月23日,公司再次向小李发送通知,载明因小李未办理离职手续,仍需正常来酒店上班,小李已旷工3天,根据员工手册,已累计罚分满12分,故公司决定作出辞退处理。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总监有权决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其与原告在派出所的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在工会主席在场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该方案中明确了赔偿金的金额及给付时间,双方应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公司提出的因审批未通过故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意见,虎丘法院张凌云法官解释道:“人力资源总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对于劳动者而言,自然产生约束力,而流程审批只是被告的内部流程,审批结果与否不影响解除的效力。同时,解除权系形成权,自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之日解除,之后被告发送通知要求原告继续工作,原告当然有权拒绝。”

法官说法:

对于劳动者来说,与公司劳动关系的形成、变更、解除都有赖于与公司人事经理的沟通,人事经理作为公司负责招聘、薪资等的管理人员,其有权代表公司协商确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适宜。公司的人事经理口头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约束公司,若其口头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解除权系形成权,故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之日起合同即解除,公司不得以内部审批结果为由否认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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