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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要件审查与裁判规则

日期:2022-10-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纠纷案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要件审查与裁判规则

(一)

对亲子关系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可推定子女为双方婚生子女。对于一方否认子女的婚生性,法院应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证据。如该方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排除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法院可直接否定亲子关系。如无法提供亲子鉴定报告,但已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据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二)

对抚养权问题的审查处理

1.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随母亲共同生活,审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父方主张抚养权的;母方存在吸毒等不利于子女生活成长的情形等。双方协商抚养权归父亲的,审查该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有无不利影响,如无则应予支持。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以夫妻双方协商为原则,如无法协商一致,审查哪方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包括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经济收入、住房情况、较长时间形成的生活环境、是否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因素。在双方条件相当且均主张抚养权的情况下,可审查祖辈的照顾能力或者与孙辈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是当代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听取该子女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

对抚养费问题的审查处理

1.抚养费确定标准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基本的医疗支出。重大医疗支出双方另行分担。审查负担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情况,予以不同处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每月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的,审查其他财产情况、无收入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等,对于为应诉主动辞职或消极怠于找工作等情况,审查原行业平均收入、其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不应简单以无收入状态确定抚养费标准。

同时,抚养费的确定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负担抚养费一方收入畸高的,根据上述要素予以调整。

2.抚养费支付方式

通常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如夫妻双方有条件的,也可以支持一次性给付,期限至子女18周岁止。子女成年后,尚在校接受高中、大专、本科教育等的,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四)

对探望权问题的审查处理

对于探望权行使,法院首先应尊重夫妻双方协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处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行使问题,应审查子女日常生活、学习等情况,遵循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探望权行使的妥适方式与合理时间等,在确保可操作性的同时,尽量避免矛盾冲突激化。

案例君补充:对于祖辈探望权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主张探望权的,予以支持。

(五)

对欺诈性抚养问题的审查处理

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形。对于受欺诈方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首先审查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证据否认男方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对于抚养费返还的主张,审查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被抚养人日常开销数额,对于抚养时间较长的,还需考虑历年收入水平变化的因素,或者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审查受欺诈方的年龄、生育能力、抚养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和相对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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