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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业务操作指引

日期:2022-05-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广州市律师协会

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3

穗律协业通〔2021〕87号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收集汇编,形成《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业务操作指引》业务研究资料,现予以公布,供广大律师学习交流。

附件:《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业务操作指引》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13日

广州市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业务操作指引

(2021年5月13日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分立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公司分立基本方案的制定

第五章 公司分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六章 公司分立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业务,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设立的公司。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 定义与业务范围

3.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公司分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公司分立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公司分立后相关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3.2 律师承办公司分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审核关联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法律文书,参与谈判;

(3)参与制定和审核公司分立方案,为公司分立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开展合法合规性论证;

(4)对公司分立程序进行法律指导;

(5)指导委托人按规划流程具体实施公司分立;

(6)指导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

(7)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公司分立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 特别事项

4.1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承办公司分立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要点,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报告的依据,仅供律师在承办相关业务时进行参考。

4.2 律师从事公司分立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4.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步骤和方式等事项。

4.4 律师可以被委托人身份全程参与公司分立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公司分立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分立中的作用。

4.5 律师在担任主协调人时,应避免接受概括性授权,避免代替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章 公司分立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5条 公司分立的类别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属于企业资产重组业务,是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公司相关股东及有关人员签订公司分立协议,在协议框架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公司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并进行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解散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

(1)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并将其全部财产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成立的公司中的行为。在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原公司的财产照各个新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

(2)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且继续保留法人资格,新公司亦取得法人资格。

第6条 律师服务原则

律师针对公司分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当贯彻效率和公平并重,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

第7条 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

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如下:

7.1 制订分立方案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负责制订公司分立方案,对分立的目的、资产和债务处置、人员安置、实施计划等内容进行全局筹划,一般需要确定如下内容:

(1)公司分立基准日,一般以审计基准日为准;

(2)资产划分方案;

(3)业务、资产、债务的承继和分割;

(4)人员安置方案;

(5)过渡期安排;

(6)资产交割;

(7)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安排;

(8)特别事项安排等。

7.2 通过分立决议

公司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3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财产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确定。

7.4 与主要关联方签订分立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

公司分立,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分立前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还涉及公司资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清理等。为避免争议,公司应与股东订立分立协议,并建议公司就分立事宜与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订立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相关协议。

7.5 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7.6 进行资产分割及财产的转移

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后,分立的公司可以进行资产分割和财产移转。

7.7 办理公司登记

解散分立的,新设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分立的,派生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拟分立公司应当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办理分立后公司登记。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第8条 公司分立的注意事项

8.1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2 公司分立具体方案,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可以是按照公司资产进行分立,也可以按照公司股权进行分立。无论采取何种公司分立形式,都需对拟分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根据分立方案对评估资产进行分配,或者是根据分立股权分割相应资产。

8.3 公司分立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涉及的律师业务包括公司分立尽职调查,法律文书起草、审阅,分立方案合法合规性论证,分立程序的依法指导,公司分立法律常识解答,公司分立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或指导,接受股东有关公司分立的法律咨询等,律师应通过尽职尽责办理上述律师业务,避免公司分立留下法律风险或隐患。

8.4 分立后各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分别召集和主持,通过公司的章程,选举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监事,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

8.5 公司分立法律文书包括:

(1)拟分立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出的分立方案草案和股东会作出的分立决议;

(2)由主要股东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签订的与公司分立相关的协议;

(3)各分立公司的章程和首次股东会决议;

(4)公司登记所需的其他法律文书。

8.6 关于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可参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8.7 《企业国有资产法》根据国有资本对国家出资企业控制程度,将国家出资企业划分为四种类型: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出资企业实施分立时,应当按照不同的程序履行相关前置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分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即,在将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分立事宜提交至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取得该机构对于本次分立事宜的指示,并依据该指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9条 存续分立的具体方式

存续分立主要采用让产分股式、让产赎股式分立两种技术方式:

(1)让产分股式,即公司分立,股东不变。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公司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公司的股本按比例调整。

(2)让产赎股式,即公司分立、股东改变。将被分立公司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公司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公司的股权,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公司不再保有股权。

第10条 新设分立的具体方式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又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

(1)公司分立,股东不变。被分立公司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 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公司的股权份额,原持有的被分立公司的股权依法注销,被分立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解散并注销。

(2)公司分立、股东改变。被分立公司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公司的股权比例,同样,被分立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并注销, 相应股权依法注销。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11条 尽职调查

为保障公司分立的顺利进行,律师接受委托为公司分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或单独提供尽职调查的,应对拟分立公司开展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公司制定、实施分立方案等系列工作提供依据或重要参考。律师应就拟分立的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财产情况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核实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尽职调查清单。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第12条 尽职调查的范围

对拟分立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将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

12.1 拟分立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

(1)调查拟分立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到公司登记机关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对拟分立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2)核查拟分立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许可证;

(3)调查核实拟分立公司发展过程历史沿革,对拟分立公司的背景和拟分立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开展尽职调查。

12.2 调查拟分立公司的股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任职问题、股东的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性问题、股东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情况、股东的借贷或者担保问题、股东出资的合规性问题、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

12.3 对拟分立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核实,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查阅拟分立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分立公司不动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拟分立公司的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2)查阅拟分立公司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数据、虚拟财产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分立公司此类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拟分立公司的无形资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3)查阅拟分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分立公司上述财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拟分立公司拥有或租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如果拟分立公司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律师还需对取得此类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12.4 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3)纳税情况,如税务登记、税赋缴纳情况及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形;

(4)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2.5 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概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调查:

(1)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是否存在怠于行使的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

(2)对拟分立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展开细致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权利负担。

12.6 对拟分立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在拟分立公司的章程中一般包含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判断拟进行的公司分立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公司分立的合法、有效。

12.7 对拟分立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聘任条件、薪酬待遇;

(2)调查职工的劳动用工情况,包括劳动者的人数、入职时间、是否依法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等,还包括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12.8 拟分立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

(1)需要查阅拟分立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做出判断;

(2)拟分立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真实、合法。

12.9 拟分立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

(1)应调查拟分立公司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包括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2)是否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调查拟分立公司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12.10 拟分立公司的业务情况:主要调查公司的业务范围、客户范围、供应商范围,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转营业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许可证等。

12.11 除上述尽职调查内容之外,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律师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调整和把握尽职调查重点。

第13条 《尽职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尽职调查报告》的初稿应由总审律师在各起草人员负责拟写的部分报告的基础上汇总拟就。初稿应交委托人审阅,根据委托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后,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的终稿。

最终《尽职调查报告》应由最终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并由该最终责任人向委托人提供。提交方式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邮递的方式送达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本及附件。

第14条 《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范围与目的。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

(2)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3)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4)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5)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

(6)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专业法律意见以供委托人参考。

第四章 公司分立基本方案的制定

第15条 项目操作方案

律师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的情况,从项目性质、分立目的、财务计划、税费成本、法律风险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协助拟分立公司设计、论证切实可行的项目操作方案。

第16条 公司分立方案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拟定的公司分立方案,应当对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以及财产及债务分割等问题作出安排。公司分立方案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分立方案做出适当增加或减少):

16.1 确定公司分立基准日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为确保数据统计口径一致,评估净值日和审计基准日确定为同一日。

16.2 资产划分方案

(1)划分原则。一般按业务划分,同时结合历史形成原因。

(2)资产划分方案。将资产打包,按主业资产、货币资金、股权投资加以区分,分别进入不同的资产包。

(3)负债划分方案。区分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

16.3 业务、资产和债务的承继和安排

(1)业务承继:包括许可、资质等的承继和变更;合同/协议的承继和变更。

(2)资产承继:包括动产和流动资金的承继;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承继。

(3)债权、债务的承继:债权、债务的承继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情况。对外,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可以协商处理,但未经外部相关方认可,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

公司分立前如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不影响公司分立的进行。在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追究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的责任,使得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就公司内部而言,仍然可以约定按份承担债务。在某一方对外承担了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分立公司追偿。

16.4 职工安置方案:公司分立前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对分立后的职工安排做出明确的承诺。

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拟分立公司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16.5 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的起始计算日期一般为审计基准日的次日,终止日期需具体协商确定,如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或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是约定过渡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保全、损益的确定标准等事项。在此期间,除非正常经营所必须进行,或者是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对资产进行处分,亦不得对外订立有关放弃权利、承担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16.6 资产交割的安排

以分立基准日的公司全部资产(含实收资本)及其相应的资产负债在分立后的公司分割,依法对动产、不动产、股权、债券等资产采用不同的交付方式,分立后公司应当按计划期限及时办理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的交接、转移、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16.7 税务筹划方案

律师应当配合会计师或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协助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并论证其合法合规性。企业分立并不能单纯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综合考虑分立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16.8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安排

有限公司分立时,不同意股东会分立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通过分立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投反对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该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收购后,选择注销股权或转让给其他股东,可交由公司自主决定。

在分立方案中应对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作出安排,并应在股东会表决时释明。

16.9 特别事项安排

为确保股东会能顺利通过分立决议,应由相关股东出具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的不可撤销承诺。撤销承诺的,应承担由此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第17条 公司分立方案的通过流程

公司分立的具体形式,可以按照公司资产进行分立,也可以按照公司股权进行分立。不管采取哪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需要对拟分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根据分立方案对评估资产进行分配,或者是根据分立股权分割相应资产。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的公司分立方案,应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公司分立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18条 公司分立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分立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是公司分立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律师在拟定公司分立协议时,应对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分立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对分立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置方法,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股权的比例,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的拟定或修改,不同意分立的股东的处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安排或处理。有关分立协议的内容,可参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主体信息,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方案;

(7)因分立而产生的税、费的承担;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式;

(10)签约日期、地点;

(11)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公司分立协议的附件条款

公司分立协议的附件条款,一般包括:

(1)拟分立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2)拟分立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土地转让协议(若有);

(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若属涉及行政审批或备案的);

(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6)拟分立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7)拟分立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清单;

(8)拟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9)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备忘录或相关协议;

(10)相关会议纪要和谈判记录;

(11)拟分立公司涉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进行的国内外诉讼(含仲裁、执行)案件、可能存在诉讼(含仲裁)的事项等的目录及相关文件。

第20条 公司分立协议的签约主体

分立协议的签约主体,应区分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不同的分立方式,为顺利推进分立进程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按以下方式确定签约主体:

(1)存续分立的签约主体。在决定分立后,分立公司成立前的筹备阶段,分立协议建议由被分立公司与拟新设公司的全体投资方(含隐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签约主体;分立后由原公司和新公司共同作为签约主体,存续公司、新设立公司的全体投资方(股东)也作为共同签约方,如签约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应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解散分立的签约主体。在决定分立后,分立公司成立前的筹备阶段,分立协议建议由被分立公司及全体股东与拟新设公司的全体投资方(含隐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签约主体;分立后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公司、新设立公司的全体投资方(股东)作为共同签约方,如签约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应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公司分立方案的实施

第21条 公司分立方案的实施步骤

律师协助拟分立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完成公司分立方案、公司分立协议后,由董事会提交拟分立公司股东会通过公司分立决议,公司分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本阶段的工作步骤为:

(1)以拟分立公司的名义发布分立公告;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签署分立协议;

(4)办理财产分割手续;

(5)验证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

(6)制定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的章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7)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工商设立登记;

(8)相关合同主体、证照变更。

第22条 律师在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公司分立方案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22.1 起草各项法律文书

(1)起草财产分割协议、公司分立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注:①财产分割协议附生效条件,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生效。②股权转让的同时,各股东放弃在拟分立公司及相关公司的股东权利);

(2)起草拟分立公司股东会分立决议;

(3)起草拟分立公司股东会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相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4)起草拟分立公司分立公告;

(5)起草拟分立公司对各债权人作出的公司分立通知及债务清偿情况说明;

(6)起草分立后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由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7)修改或起草分立后各公司章程;

(8)根据具体分立事项起草所需的其他法律文书。

22.2 协助拟分立公司董事会召集全体股东通过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1)召开拟分立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章程的修改、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进行表决,并形成纪要;

(2)拟分立公司各股东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书;

(3)分立各相关方填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4)分立各方将分立协议内容通知相关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22.3 协助处理职工安置

(1)通过起草、设计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协助企业相关部门办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和解除,以及经济补偿工作;

(2)协助公司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3)协助公司完善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手续。

22.4 协助完成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

(1)制定产权转移、转让所需的法律文书;

(2)申请车辆、土地、房屋等资产变更登记;

(3)申请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

22.5 理顺企业分立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等事务

(1)通过设计法律文本对拟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确保公司分立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稳定性;

(2)通过起草并签订债务人的承诺书、双方或多方协议等文件对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3)对债务的清偿或债权的继受作出切实可行的安排。

22.6 协助、指导分立后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律师应当协助分立后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分立方案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新公司设立的各项准备工作。

(1)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务必载明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分立的主要内容等); ③载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④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⑤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议决定(务必载明分立后公司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情况、公司主要人员是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⑥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⑦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⑧《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成员情况》;⑨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部门档案室提供的加盖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派生新设立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②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③载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④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⑤分立后存续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3)外资企业分立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详见外资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详见外资设立登记)。

(4)登记事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范畴,以上所列举文件均为办理登记时所需的一般性材料,具体提交材料的种类及数量,应当以办理登记时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操作指引的制订依据

本操作指引根据2021年1月24日以前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操作制定。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执笔人:易学超、李洪明、马兴旺;复核:吴娟、周清、练武、曾飞、杜禹静;审定:苏文卿、贾远鸿、白定球、侯爱民、金豪、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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