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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应满足人民的知情权

日期:2021-03-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虽然各国的疫情并非尽同,但防控新冠病毒传播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各国政府的治理能力。在疫情冲击下,美国的制度神话破灭了,而中国的制度优势则得到展现。不过,我们也不能固步自封,还要继续改良完善。

我国的民主制度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本,因此我国的制度完善也应从此做起,而加强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民的代表性是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正在召开“两会”,商讨国家大计。我以为,加强代表性,首先要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换言之,就是要切实保障人民得以了解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情况,包括他们是“什么人”和他们“怎么做”。

第一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个人情况,这是人民了解人大代表是“什么人”的基础。这不仅包括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情况,还应该包括其职业、职务和学习工作简历。目前,人们可以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查看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单,包括其性别和民族等情况,但是无法查到其职业、职务、简历等情况,而后者才是人民更需要知晓的信息。诚然,在“互联网”和“大数据”都很发达的当今社会,人们可以通过一些搜索引擎检索到许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可能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知情权的措施之一,全国人大应该集中发布此类信息。

第二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财产情况和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子女)的情况。这是人民了解人大代表是“什么人”的关键,其实质问题是已经在我国讨论多年的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内部报告”制度起始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10年,中办、国办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扩大了申报主体和事项的范围。201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审查。2014年1月,中组部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启动了在全国范围内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核实。2014年12月,中组部又发出通知,把2015年随机抽查的比例由3%-5%提高至10%,并将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全部进行重点抽查。然而,这些申报与抽查都是“内部”的,主要是满足了组织领导的“知情权”,并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然而,后者才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真正需求。因此,作为制度完善的一个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应该借鉴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内容,向全国人民公开代表的家庭情况信息。

第三是全国人大决策的过程情况。按照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是国家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实施;其二是国家重要领导职位的选任;其三是国家重大事项决定的审批。目前,人民可以了解全国人大决策的结果,但是对决策的过程所知甚少。虽然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也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进行一些报道,但是那决策过程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依然是封闭的和神秘的。国家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什么人担任国家的领导?国家的钱财怎么使用?这些都是与人民的利益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不仅有权知道这些决定是什么,而且有权知道这些决定是如何做出的,包括决定的依据和理由。目前,我国很难建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民众旁听制度,但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让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的决策过程,满足全国人民的知情权。

人民知情权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行和落实。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次推进上述三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并制定明确的时间表。笔者建议,第一方面的信息公开难度较小,应该在本届人大的任期内完成;第二方面的信息公开会有较大阻力,可以从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开始推行;第三方面的信息公开可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内开始试点,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某些会议进行网络直播或电视直播,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逐步推广。按照这个时间表有序推进,再经过大约五年的时间,我党提出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标就可以基本实现了。

(本文选摘自何家弘著:“如何构建中国式民主的坐标系”,发表于2018年第9期 《理论视野》;“探索中国的民主之路”,发表于2019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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