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律师解答诉讼时效中止相关问题

日期:2021-01-07 来源:- 作者:- 阅读:18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使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有何法律后果?

中止事由一旦发生的,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