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甲分别于 2017年4月26日、6月4日、6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9楼4门301室其暂住地内,容留吸毒人员乙(男,42岁,北京人)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甲于2017年6月1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吸毒工具已起获并扣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大概经过: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人甲的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吸毒及贩毒人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建议从轻处罚。律师在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鼓励当事人立功,使得警方能够抓获多名吸毒贩毒分子,因此公安机关进行交涉后,并在法庭上向法官呈请后,法官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最终结果: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在案之冰壶一个,子以没收。减少了当事人的牢狱之苦。
附:判决书照片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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