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携带毒品使用他人身份证乘坐K118次列车从四川省眉山市至北京市,于2015年1月22日5时30分许,在北京西客站北2出站口被已掌握线索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其随身携带行李包内起获五包可疑白色晶体,后徐某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楼的暂住地,应民警的要求打电话让与其同住的覃(已判刑)打开房门,经搜查,民警在徐某所居住起获两包可疑黄色晶体,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缴。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办案大概经过:接受委托后,作为孙某某的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覃某,有立功情节;徐某购毒自吸,所购毒品纯度有限,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徐某从轻处罚。
最终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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