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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侵犯知识产权罪常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的疑难点、成因和对策

日期:2019-12-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26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的疑难点、成因和对策

(一)关键证据取证难

1、疑难点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特有智力成果属性,故而大量的证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司法鉴定制度近年来一直处于剧烈的变革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又称司法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判断的活动。鉴定,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而在海淀区办理的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如假冒某著名品牌的硒鼓、墨盒等产品的案件中,缺乏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专业性的真伪鉴定,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鉴定方面的补充侦查。同时,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新型产品商标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也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效率和鉴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有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论是数量还是素质都不能满足目前司法实践中案件的需要。

2.成因分析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的同时,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法院通知出庭后仍然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可将其鉴定意见排除在法庭之外。但是,之所以还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仍然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所聘请的鉴定人多为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而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专业性案件,侦查机关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也极为有限。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此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多较为简单,仅仅简单写明鉴定结果,而对鉴定过程写的很简略,甚至没有,这就使得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下降。之所以出现鉴定机构选择范围少,也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关系。根据《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鉴定机构要从事鉴定业务,需要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测实验室,并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要有3名以上鉴定人参与。鉴定机构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而且鉴定事项不能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违背上述任一方面的要求,鉴定机构就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3.对策分析

首先,针对目前社会中第三方鉴定机构数量较少且良莠不齐的现象,可以先从建立统一标准的官方鉴定机构开始,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和各专业领域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鉴定的客观性和可用性。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应予以优先保障鉴定的效率。通过统一规范的官方鉴定机构带动整个鉴定领域的规范的建立,用目前的治标为最终的治本赢得时间。在统一规范的官方鉴定机构引领鉴定市场后,可以参照民商事领域的做法,由行业内的龙头鉴定机构带头建立一个符合“民行刑”领域所需要的行业公约,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意见更加科学、权威、可靠。

其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可以尝试突破目前唯鉴定论的固化思维,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大背景下,可以通过让法官积极行使事实认定权,同时,引入专业领域的人员提供专业意见,为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办案的技术分析。通过法官来引导强化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岀庭说明专业性问题,并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峙,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专家证人与事实证人不同,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在二审程序中也可提供。专家证人的说明,有利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了解把握其中的技术问题,有的本身不属于案件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同时,还可以强化目前的控辩双方的对抗机制,鼓励各方诉讼参与人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积极提举相关的证据,特别是此类案件中的销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目前鉴定中存在问题,从而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二)缺乏专业化侦查队伍

1.疑难点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负有收集证据、为公诉活动提供准备的责任。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大量的案件证据都需要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进行细致的收集和固定,并且及时将其调取的证据及程序性文书整理成卷宗,形成针对不同案件的专门的案卷材料。但在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亟须改进的问题。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大多由基层派出所和经侦大队办理,由于警力紧张,且缺乏专业化的办案人员,使得许多案件在案发初期,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或者取证存在程序瑕疵,进而在审查起诉阶段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同时,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案件,需要进行大量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由于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基层派出所往往需要协调网安进行。在协调过程中,由于双方都只掌握部分信息,容易导致取证工作得到的电子数据不完整,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补充侦查.工作,大大地影响了办案效率。

2.成因分析

出现目前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警力资源的整体紧张,难以从经侦中抽调出专业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队伍。其次是目前侦查机关招录人员,仍以公安学专业为主,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才几乎不招录,这就使得人才梯队建设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是公、检、法三家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沟通机制,从而使得侦查机关更多的是被动事后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特别是在广大的基层地区,提前介入的案件较少,这就对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产生了极大的束缚。

3.对策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防控,提升侦查打击的功效,铸造好保护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防线,就必须要建立一只专业化的侦查队伍。

针对目前知识产权犯罪不断上升,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化的形势,在公安机关内部应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同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犯罪检察部门和法院的知识产权犯罪审判部门形成有效的对接。从目前公安机关改革的方向来看,侦查力量整合的趋势日趋显现。特别是在公安机关“侦审合一”的大背景之下,如果侦查队伍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是难以在证据收集方面实现有效突破的。从目前其他领域侦查队伍的试点改革来看,在未来,侦查队伍的优化整合必将成为一种大的趋势,专业化、合成化、协调化侦查将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更有效的制度和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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