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点、成因和对策
(一)疑难点分析
就我国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在不断加强,北京已经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已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全面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等作用o2009年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更是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日趋严重,随着智力成果价值的不断显现,现有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成因分析
出现上述重民轻刑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较发达国家还较为落后,在立法初期,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智力成果在经济发展中的价值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也较少。根据之前的数据可以看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在进入21世纪后有了极大的上升,犯罪分子在看到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后,出于逐利性的驱使,不断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行为.特别在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其手段更加先进,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三)对策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被追究,只是被追究了民事或行政责任,此种情形并不是刑罚不够重而对侵权人没有威慑力。“涉案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条件,与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这种起刑点的标准过高,这种规定也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不符。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应当适当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最大范围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保护才能够更加全面,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能够及时进行调整,从而规范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在我国目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为标准的条件下,对于将涉案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予以降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虽然对于具体要降低多少数额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有状况,将犯罪门槛予以降低是势在必行的。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保持刑法稳定性与权威性的同时,结合实际要求,适当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不仅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严厉地惩罚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更广泛科学地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经济秩序,既能维护杜会的稳定,也能更好地鼓励知识产权人的创新与进步,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逐渐跟上发达国家的步伐,在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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