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案件审判之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仪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2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特征体现了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二者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设计特征的存在应由专利权人进行举证,允许第三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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