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不正当手段
众所周知,专利侵权纠纷非常复杂,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技术问题;不仅涉及实体问题,还涉及程序问题。正是因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复杂性,也给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了空间。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嫌侵权方当然的立场态度是:不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应当赔偿。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涉及专利权应当无效;
2、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3、涉嫌侵权行为未造成他方损失,或者造成损失很少。
为支持这些理由,涉嫌侵权方还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的手段,以避免侵权成立或赔偿。以下就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简述。
一、隐藏证据
由于专利侵权涉及技术特征的对比,未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或侵权方法技术细节,根本无法进行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产品,专利权人很难获得侵权产品。
案例1:一专利涉及一种特殊设备的零部件;侵权方在网站上公开销售,初步认定侵犯某一专利权。由于网站上产品照片无法进行鉴定,无法进行详细技术对比,因此,需要通过公证购买进行证据保全;但当专利权人去购买时,侵权方会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并当场验证是否是真的,这就给专利权人获得侵权产品造成障碍。
案例2:一件案子,涉及一种医疗器械(由于医疗器械属于法定备案的产品,这对专利权人取证比较有利),侵权成立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确定对方的利润,以计算赔偿额。我们申请法院对其账务账册进行查封,并申请会计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评估。对方百般阻挠,造成该案很长时间才结案。
二、临时改证据
如上所述,在获得侵权方技术事实时,对于没办法固定的涉嫌侵权产品(如方法专利、或者个头比较大的涉嫌专利产品),往往需要法院勘验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涉嫌侵权方还会临时改变技术内容,即在法院勘验时用一套技术,勘验后,再使用专利技术)。
案例1:该案涉及一种方法专利,实施该方法的设备固定在厂房中。法院勘验时,通过对设备进行了修改,使修改部分与原来部分之间具有明显区别,对侵权认定造成很大影响,进而影响侵权赔偿。
案例2:该案涉及生产线,勘验之前,我们的当事通过内部渠道已经确认生产线的内部技术细节;勘验时,发现,对方已经改了;且改了技术虽然可以进行相应生产,但没有专利技术效果好;可以预见,勘验后,对方仍然会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生产。
三、无效程序中伪造对比文件
专利纠纷通常会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侵权方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专利应当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
案例1:在对一件专利无效过程中,对方(涉嫌侵权方)提供了一份期刊,该期刊某一部分公开了专利技术;我们自己又找了一份该期刊,经过对比,发现我们找了那份期刊根据没有那一部分,很明显,对比自己“造”了一份期刊。
案例2:无效程序中,还会涉及外文证据,根据规定,对于外文证据要提供中文翻译件。有一当事人,我们发现故意翻译错(不是一般的错,明显的相反的意思)。
对于上述不正当行为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原因是当前司法环境所决定。宏观上讲,原因在于:当前对创新保护强度不够,对专利的“偷窃”行为处罚过轻。具体来讲,主要是当前专利权人举证责任过重。一方面,专利侵权认定本身非常复杂,涉及环节、因素和内容很多;要专利权人就这么多的事实举证,举证责任本来就很重;另一方面,专利侵权的很多内容在涉嫌侵权人控制之下,如果这些内容还要专利权人举证,这也给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条件。
当然,目前很多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情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前进。北京、广州和上海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陆续成立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前进的重要标志。
观点:
专利维权过程中,专利人面临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等诸多困境是不争的事实,这其中取证难又直接影响着最终的判罚,许多专利权人因为难以采集到相关证据,或采集证据所需花费的时间与资金成本过高,被迫最终放弃维权,导致专利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上文列举了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人惯常采用掩盖侵权事实的一些不正当手段,这对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保持警惕、采集证据有一定帮助,但倘若将取证的工作完全压在专利权人身上,固然符合“谁上诉谁举证”的原则,却于建设创新强国的发展大计不利。小编始终认为改变专利维权难的现状,关键还在于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有力的创新保护体系。具体说来就是要细化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就明确保护范围;在专利诉讼过程中对于上诉人确实难以采集的证据,例如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要求被告主动提供;在审判结果中加大惩罚力度。只有为专利保护提供全方位,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专利人的维权才能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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