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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的归属要遵守哪些规则

日期:2016-02-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络版权的归属要遵守哪些规则?

版权属于作者,是版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除了一般原则之外,作品的版权归属也会有一些特殊规则。

关于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文所说的法律规定作者资格的例外情况,总结起来,大致体现为以下几个基本规则: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网络作品,网络版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首先,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演绎并形成新的网络作品,必须获得原作品的版权的许可。

其次,经演绎行为形成的网络作品,其中至少包含两种版权内容,一种是原作所享有的版权,另一种是演绎形成的网络作品的版权。

最后,经演绎形成的网络作品,其权利人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权利人享有的版权权利。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网络作品,网络版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完成的网络作品,一般体现为合作作者之间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合意并实施了创作活动,而且创作完成的作品符合版权法要求的作品构成要件。合作形成的网络作品,网络版权属于全体作者。

如果该网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网络版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果各个作者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则各个作者可对其创作部分独自行使网络版权,但不得侵害其他作者的版权权利。

(三)汇编形成的网络作品,其网络版权由汇编人享有。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对于网络上大量存在的汇编作品或作品片段的数据库,判断汇编人是否享有网络版权 (汇编权)的根本标准就是其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

(四)以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影作品,一般情况下,其网络版权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制品的制片人享有。

但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像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另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网络版权。

(五)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以外,其网络版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法人作品,是体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其组织创作,且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的网络版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整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网络版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版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除上述情况以外,网络版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六)受委托创作的网络作品,其网络版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作为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网络版权属于受托人。

关于委托作品网络版权归属中的权利内容,应理解为既包括经济权利又包括精神权利。对于精神权利是否可以通过约定进行转移的问题,是有一定争议的,对此我们将在有关网络版权精神权利的章节中加以阐述。

(七)美术作品的特殊情况。对于美术作品来说,其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不视为网络版权的转移,网络版权仍归作者享有,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展览权包括不包括网络上的展示或展览,是有争议的。因为,网络空间展览或展示数字化后的美术作品,实际上是一种网络出版或网络作品传播行为,已经大大超出了版权之展览权的应有范畴,如果那样,将大大损害美术作品版权人的基本利益。

另外,网络版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网络版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网络版权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网络版权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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