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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日期:2016-02-15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551次 [字体: ] 背景色:        

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标签:居住权|排除妨碍|配偶居住权

案情简介:2006年,张某与高某祖父结婚。2008年,高某祖父将名下房产遗赠给高某。2013年,高某祖父去世,高某取得房产证,随后起诉张某,要求立即迁出房屋。

法院认为:①张某与高某祖父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张某悉心照顾高某祖父,履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在高某祖父去世后,张某作为其配偶,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的现状应得到尊重。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②根据法院向张某及高某生前邻居和好友调查,高某祖父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其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赠予高某,但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高某质疑证人身份但未举证证明。高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张某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张某合法权益。在张某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情况下,高某要求张某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③高某作为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若张某此后另有居所或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双方对案涉房屋居住权可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高某可另行主张,故判决驳回高某诉请。

实务要点: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住条件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高见与张圣菊排除妨害纠纷案”,见《居住权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谷昔伟、曹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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