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房后不给过户如何赔偿?
案件回顾:
2013年7月11日,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原告与被告康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康丽位于顺义区的一套房屋,价款为2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四次在约定时间向被告康丽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钱款付清后,康丽迟迟不给过户,要求原告再交10万元才给过户。双方在《补偿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拒绝出售房屋或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构成违约。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依约支付被告康丽全部房款,但被告康丽以合同无效及原告吴祯违约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那么卖房后违约不给过户违法吗?卖房后违约不给过户怎么赔偿?请看下面的案情分析。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综合双方合同文本含义及履约行为,原告吴祯于2013年8月3日向被告康丽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支付60万元,并非违约行为。故对被告康丽主张合同无效及原告吴祯违约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康丽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的期限,双方合同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条款,现双方对适用上述条款产生争议。法院认为上述补充协议“其他约定”第5条系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打印格式文本的手写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适用。现双方合同签订日为2013年7月11日,被告康丽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为2013年8月21日,原告吴祯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为2013年8月30日。被告康丽至今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康丽认为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综上,对原告吴祯要求被告康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卖房后违约不给过户怎么赔偿?关于违约金适用条款,原告吴祯主张适用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被告康丽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补充协议“其他约定”第5条对办理过户登记义务的期限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本案被告康丽的违约情形不符合该款约定的情形。依据我国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对原告吴祯要求的违约金,法院考虑上述情况予以酌定。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一、被告康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吴祯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康丽给付原告吴祯违约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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