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通知、协助附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相应的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最终导致合同标的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标签:违约责任|责任认定|附随义务
案情简介:2010年3月,科贸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棉花销售合同,约定科贸公司应“向纺织公司办理货权转移手续”。3天后,纺织公司支付765万余元货款,科贸公司向纺织公司发送货权转移证明,并指示到储运公司仓库提货,但未交付出库单或提货单。数日后,科贸公司发传真给纺织公司,提示该批货物的仓储保险有效期至2010年4月1日止,请纺织公司及时安排货物仓储保险事宜。同年4月22日,仓库失火,棉花被烧毁,损失636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棉花销售合同中关于科贸公司应“向纺织公司办理货权转移手续”内容的履行标准和内容产生争议,应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过程作出合法合理的合同解释。纺织公司已支付货款,科贸公司应依约向纺织公司办理货权转移手续,但其仅交付货权转移证明,未交付出库单或提货单,未完成办理交付货权所需全部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②依销售合同约定,纺织公司自行负责提取货物。该公司收到货权转移证明后,即使其主观认为货权转移证明并非全部货物转移手续,亦应及时与科贸公司沟通反馈,积极完善货物提取手续,从而尽快提取货物完成交易。但纺织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了上述通知提示行为,进而导致该批货物在长达近一个月时间内未及时提取,客观上加大了合同履行风险。③科贸公司通知提示货物仓储保险有效期,请纺织公司及时安排货物仓储保险事宜。虽然双方在棉花销售合同中对货物保险事宜未作明确约定,但双方对于棉花的易燃属性导致的货物火灾风险是明知的,双方均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纺织公司即使不同意支付保险费亦应及时反馈通知科贸公司,从而避免货物失去保险保障。而纺织公司收到提示后,既未办理相应保险事宜,亦未将拒绝办理保险事宜的意思表示及时告知科贸公司,客观上造成本案货物自2010年4月1日起处于无保险保障风险之中,最终导致火灾损失且未获得相应保险赔偿。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认定纺织公司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相应的通知、协助等履行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与科贸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货物损失。判决科贸公司返还纺织公司货款318万余元。
实务要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相应的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客观上加大了合同履行风险,最终导致合同标的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8号“某科贸公司与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商华联科贸有限公司与昌邑琨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杨征宇,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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