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部分履行
案情简介:1996年,何某向信用社借款55万元,借期三个月。1999年6月,何某以价值6万余元的皮鞋抵偿信用社。2000年,信用社诉请何某偿还余下贷款本息。关于1999年抵偿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信用社在何某贷款逾期情况下,未在两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该贷款不再受法律保护。何某在1999年以物品抵偿部分贷款本息,不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何某超过诉讼时效已履行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故何某无权要求返还。判决驳回信用社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或已部分履行债务,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案例索引:河南商丘中院2001年4月2日判决“某信用社与何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淮海城市信用社诉何茂岭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其履行部分债务要求继续偿还尚余借款案》(龚延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2/40:252)。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