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不能否定生效民事判决执行力
——被执行人以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为由主张先刑后民的,在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前,执行程序不应中止。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执行⊙既判力⊙执行依据
案情简介:2011年,执行法院依器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科技公司及担保人开发公司,并查封了开发公司抵押房产。开发公司以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科技公司及器材公司涉嫌共同诈骗,骗取其担保的案件为由主张中止本案执行。
法院认为:①“先刑后民”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同一法律事实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嫌刑事犯罪的,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审理终结,应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则该判决执行程序应正常进行。如刑事案件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以获得救济。②本案中,公安机关虽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当然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被执行人开发公司要求中止执行或解除相应的查封措施,缺少法律依据,故其执行异议和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为由主张先刑后民的,在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未被依法撤销前,因该裁判文书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故法院执行程序不中止。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1)高执复字第100号“某器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执行复议案”,见《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与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房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禹明逸),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3/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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