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本息兑付请求权与一般金融债权纠纷区分意义
——债券本息兑付权虽属于金融债权范畴,但前者基于债券发行和认购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标签:诉讼时效—特殊债权—金融债券—债券本息兑付请求权—证券发行
案情简介: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与投资公司签订《债券承购包销和兑付协议》,约定银行承购包销和兑付债券本息3.4亿余元。截至2004年,投资公司应付银行债券本金1100万余元。期间,双方就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何计算多次函件往来。2006年,银行诉请投资公司归还欠款及利息。投资公司以本案系金融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有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承销商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或累计达200以上的投资人销售证券。如果是向特定投资人发售证券,则不属于公开发行,也称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主要有股票和债券两种,其持有人或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完全不同。债券包销协议使承销商具有了双重身份,如果债券已向社会公众销售,承销商履行承销职责后,与发行人要共同承担兑付到期债券本息义务;如果发行人在债券兑付期限届满前未足额预付兑付款,承销商兑付后则转为债券持有人。只要发行人于债券到期后未足额支付债券本息兑付款,无论承销商兑付了投资人多少债券,承销商作为剩余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到期后向发行人主张兑付债券本息。根据本案协议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之间确立的是债券发行承销民事法律关系。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作出的批复,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承销包销和兑付协议》的合法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除了要有各民事主体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还须有共同的民事行为才能产生。本案兑付债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双方往来确认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何计算的函件就转化为单纯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况且双方往来函件就债券本息如何计算并未取得一致意见,故本案仍是基于《承购包销和兑付协议》产生的债券发行承销兑付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性质仍系债券本息兑付请求权。
实务要点:债券本息兑付权尽管属于金融债权范畴,均以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为表现形式,但前者基于债券发行和认购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不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24号“某投资公司与实业公司证券包销协议纠纷案”,见《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证券包销协议纠纷案》(贾纬,最高院民二庭;合议庭贾纬、沙玲、苑多然),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3/6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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