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相对人占有其财产无合法根据即不当得利事实时起算。
标签:诉讼时效—特殊债权—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1995年,保险公司依与证券公司所签证券交易协议,认购1500万元国库券。1997年11月17日,证券公司致函保险公司,称证券交易协议系伪造。1999年5月12日,因证券公司逾期未还本付息致诉。法院认为因保险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证券交易协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但证券公司占有保险公司1500万元没有依据,故将案由定为不当得利。证券公司认为应将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自资金到账即1995年4月25日的次日起算。
法院认为: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对人占有其财产没有合法根据时起算,即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证券交易协议》存在着形式上的瑕疵,法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未予认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对保险公司关于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证券回购法律关系的诉讼理由不予采纳,这并不产生本案诉讼时效应从保险公司向证券公司划款的次日起算的法律效果。诉讼中,证券公司虽称该协议系保险公司为解决本案的管辖权和诉讼时效而故意伪造,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本案中,关于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证券公司占有系争1500万元资金没有合法依据的认识,应认定为1997年11月17日证券公司告知其证券交易协议书系伪造之时,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11月18日起算,保险公司于1999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实务要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对人占有其财产没有合法根据时起算,即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10号“某银行与某证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见《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不当得利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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