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举证责任-安全缺陷
案情简介:2000年,焦某发现其邮政局储蓄存折少了9000余元。经调查,系有人多次在自助柜员机异地取款。邮政局认为焦某自己持卡及密码,具备自己取款条件,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焦某提交了存折及取款卡,证明自己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亦未丢失。邮政局主张焦某恶意支取,应就焦某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取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自助柜员机系邮政局设置,邮政局从中获得经营收益,如邮政局认为在自助柜员机上进行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导致其无法识别交易主体,无法证明在异地使用取款卡从焦某账户中取款的是何人,而这一机器系统因存在安全隐患而发生过储户存款被盗取的事实又为邮政局自认,等于邮政局承认其设置的自助柜员机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为了维护储户合法权益和邮政储蓄的公信力,应由邮政局对由此而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风险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自助柜员机的设置方承担。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年11月6日〔2003〕民一他字第16号),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请示与答复》(200403/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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