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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124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

——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窃密装置

案情简介:2003年,顾某持卡到自助银行取款机取款时,未留意犯罪分子在门禁处安装的窃密装置,导致其银行卡密码失窃,存款被盗取。该行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

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犯罪。银行应根据自助银行和取款机在被各种犯罪活动攻击后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在新的改进方法尚未出台前,银行还可通过巡查、明示使用自助银行的注意事项、向储户通知犯罪手段,甚至是暂停使用等方法,来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顾某对自助银行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使用自助银行时,虽注意到门禁处多一新装置,但在该行无操作规范、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情况下,其无法识别此新装置究竟是银行对门禁系统的改进设施,还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以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对此顾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银行应承担责任,判决银行给付顾某存款本息。

实务要点:商业银行对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有防范义务。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方法,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4年12月20日判决“顾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案”,见《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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