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贷还旧贷与以新贷形式延长旧贷还款期限的区别
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又与债务人订立协议,向债务人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行为。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借新还旧的贷款本质上是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诉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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