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中债权人的同意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诉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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