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是否有效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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