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日期:2015-12-1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