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效力的一个特殊情况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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