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事实上造成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的减少。而无论是保证人无偿转让资产,还是受让人无偿受让资产,均未对保证人原有的债务进行处理,也未征得债权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由于企业的所有财产是对其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该财产转让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客观上造成了债权的落空。因此,受让人应当在其无偿受让的财产范围内与保证人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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