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关于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如果具有资金拆借超过最长期限、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故不能依据该处罚办法的规定确认资金拆借合同无效。
(西安市商业银行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5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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