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西安市商业银行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5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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