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摘要
黄某与张某均为第二代美籍华人,2001年在美国登记结婚,2002年张某在中国工作期间于某市购房房产一套,权利人等级为张某。2007年黄某于该市法院起诉,要求依据中国法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应当适用当事人国籍法,不应适用中国法律,要求驳回。
法院处理
一审及二审均已本案应当适用美国法,黄某未提供美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有明显的规避目的为由,均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协议协商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解除居住地法律的,适用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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