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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纳上诉费的上诉人是否丧失上诉权

日期:2015-06-1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801次 [字体: ] 背景色:        

逾期交纳上诉费的上诉人是否丧失上诉权?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彭梦琳

【案情】

原告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判决,并于2012年3月15日送达给王某,王某于当日签收判决书。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3月18日提交上诉状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23日市中院向王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王某于当日签收了该份通知书。通知书告知王某,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向中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王某于2012年3月31日交纳了上诉费。

【分歧】

本案关于王某交纳上诉费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王某是否丧失上诉权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王某未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应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可认定王某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王某丧失上诉权。

意见二:王某虽未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但王某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而且其交纳上诉费的日期未超过合理的交纳上诉费截止期限。应认定王某的上诉行为合法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一审判决书于2012年3月15日送达给王某,上诉期从送达判决书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因此,王某的上诉期间为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30日。王某于2013年3月23日向市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应认定王某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这一规定明确了一个原则:只有出现了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当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预交。即:法院发出7日内预交上诉费通知的日期应在上诉期届满以后。本案中,王某于2012年3月31日缴纳上诉费,超过了2012年3月30日的上诉截止期限,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情况”,人民法院应自2012年3月31日起才能向上诉人送达7日内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而市中院于2012年3月23日便向王某送达了7日内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这种做法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明文规定。既然法院送达7日内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的行为不合规定,那么就不能适用通知书中规定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从这一款规定来看,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即: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应向上诉人另行指定期限(如:向上诉人送达7日内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只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作出诸如“按撤回上诉处理”的决定。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王某交纳上诉费的期限应从2012年3月16日开始计算,最早的交费截止之日为2012年4月7日(假设法院自上诉期一届满便于2012年3月31日向王某送达7日内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王某已实际于2012年3月31日交纳了上诉费用,没有超过法院的指定期限。

四、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得到司法机关的有力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因不规范的内部流程规定等自身原因变相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应落实到司法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当中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王某交纳上诉费的时间未超过合理的交纳上诉费截止期限,王某的上诉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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